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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收法律關系及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我國稅收征收管理體制
注意掌握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征收和管理的稅種。
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1.稅務登記范圍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注意: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預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管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發票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通常按照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劃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三種。
專業發票是指由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說上運輸單位等開具的專業性很強的發票。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四、納稅申報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概念
二、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適合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存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三、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稅額
1、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之日止。
第四節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概念與類型
二、稅務檢查的形式與方法
三、稅務檢查的職責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性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享有下列權力:
(1)查賬權
(2)場地檢查權
(3)責成提供資料權
(4)詢問權
(5)交通郵政檢查權
(6)存款賬戶檢查權
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1、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包括: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不予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核準延期申報、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訴訟
1.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征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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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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