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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精編講義第二章(4)

發表時間:2012/2/9 10:22:2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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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的股權

公司股東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資的人,股東的股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一) 股東權分類

1. 以股東權行使的目的是為股東個人利益還是涉及到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為標準,可以將股東權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共益權是指股東依法參加公司事務的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權利,它是股東基于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包括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參加權、提案權、質詢權,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累積投票權,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自行召集權,了解公司事務、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權,提起訴訟權等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僅以個人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即依法從公司取得收益、財產或處分自己股權的權利,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質押權和股份轉讓權等。

2. 以股權行使的條件為標準劃分,分為單獨股東權和額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是指每一單獨股份均享有的權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東也可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自益權、表決權等。少數股東權是指須單獨或共同持有占股本總額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利等。

(二) 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應承擔以下責任:

1.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在我國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則公司債權人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

3.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以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和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幾種情形。

(一)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法》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沒有作任何限制,這是因為,股東向公司的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無論是轉讓全部股權還是轉讓部分股權,都不會有新股東的產生,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對這種轉讓進行限制。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的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一旦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就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三)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一) 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1) 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其主要財產的;

(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退出公司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二是對股東會上述事項決議投了反對票,投贊成票的股東就不能以上述事項為由,要求退出公司。

(二) 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 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時,首先應當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時,其所要求的價格不應過高,而應當是合理的價格,這樣才能既滿足股東的要求,保護要求退出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又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應當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但如果協商不成,根據《公司法》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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