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勞動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的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規定的民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
(3)回避制
2、開庭程序
(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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