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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三章3五、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張某擬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7年3月2日,張某將設立申請書等申請設立登記文件提交到擬定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如下:張某以其房產、勞務和現金3萬元出資;企業名稱為A貿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張某“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3月15日,張某將修改后的登記文件交到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3月25日,張某領取了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于3月20日簽發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該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成立后,張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業事務,并書面約定,凡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業務均須取得張某同意后執行。B企業明知張某與王某的約定,仍與代表A企業的王某簽訂了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張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權范圍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但B企業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為由主張合同有效。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3月2日提交的設立申請書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1)張某3月2日提交的設立申請書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
①以勞務出資不符合規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勞務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不能以勞務出資的)
②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2)A企業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2)A企業的成立日期為3月20日。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本題中,工商機關的簽發日期為3月20日,因此該日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3)B企業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3)B企業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確的。根據規定,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B企業為知情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適用該規定,此時投資人是可以對抗B企業的,B企業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的資格限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相關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資方式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相關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例題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出資的有( )。
A、勞務 B、實物
C、知識產權 D、土地使用權
答案:ABCD
【例題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C、上市公司
D、精神病人王某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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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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