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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發表時間:2012/7/19 9:11: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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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有: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政府行為。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2) 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主要債務依合同個案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來說是指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債務。(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 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相互抵銷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方相互充抵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1)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療合同。(2)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3)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4) 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債務的履行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應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不能消滅,債務人仍得隨時準備履行。因此,法律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債務人可以通過提存標的物終止合同。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指債務人依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有能力也有義務領受標的物,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如在倉儲合同中,存儲期屆滿,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貨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該貨物。(2) 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失蹤,其財產尚無人代管、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無法查找等。(3)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此時債權人的財產沒有合法的管理人,債務人無法交付。(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擔保法》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 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務免除分為單方免除和協議免除兩種。單方免除是享有權利的一方單獨向對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免除對方的義務。協議免除是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義務。協議免除可以附條件和期限。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債權,債權的從權利如從屬于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三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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