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勞動爭議的解決,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
(一)適用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和方法(重難點是勞動仲裁)
1.原則: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
2.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3.解決方法: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二、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1.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2.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成年公民擔任。
(三)勞動調解程序
1.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2.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重點)
(一)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仲裁管轄
1.勞動仲裁參加人
(1)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特殊: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2)當事人代表——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3)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4)代理人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2.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4)律師執業滿3年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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