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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強化講義第三章(2)

發表時間:2012/2/16 10:12:0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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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1.“境內”

(1)“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而非“轉讓”)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

(1)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4.“有償”

(1)“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或者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2010年教材新內容)

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解釋】如果是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則要注意相應的暫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A.離婚財產分割;B.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C.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D.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2011年教材新調整內容)

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二)混合銷售和兼營

1.區分

(1)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

①兼營非應稅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貨物與非應稅勞務。

②兼營不同稅目。

③兼營減免稅項目:

2.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1)一般處理:從主業,交一個稅

①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即增值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

②其他單位和個人(營業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解釋1】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解釋2】如果按主業應一并交增值稅,則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如果按主業應一并交營業稅,則為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2)特殊規定:分別核算,分別交;未分別核算,核定(按兼營處理)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3.兼營的稅務處理

(1)兼營營業稅和增值稅業務:分別核算,分別交;未分別核算,核定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2011年調整)

(2)兼營不同稅目:分別核算,分別交;未分別核算,從高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兼營減免稅項目:分別核算,分別交;未分別核算,不得減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特殊征稅規定

1.水利工程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費,屬于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一律征收營業稅;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3.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郵政部門:交營業稅

報刊發行

其他單位或個人:交增值稅

4.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電信單位:交營業稅

電信物品

其他單位或個人:交增值稅

5.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6.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7.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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