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或有事項
(一)掌握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
(二)掌握預計負債的計量原則
(三)掌握虧損合同和重組形成的或有事項的處理
(四)熟悉或有事項的特征和常見或有事項
第一節 或有事項及或有負債、或有資產
一、或有事項的特征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常見的或有事項有:末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環境污染整治、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等。
二、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或有負債涉及兩類義務:一類是潛在義務;另一類是現時義務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二節 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一、或有事項的確認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或有事項的計最
(一)最佳估計數的計量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二)預期可獲得補償的處理
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第三節 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應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訴訟,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訴訟尚未裁決之前,對于被告來說。可能形成一項或有負債或者預計負債;對于原告來說,則可能形成一項或有資產。
仲裁,是指《經濟法》的各方當事人依照事先約定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并由其對爭議依法做出具有約束力裁決的一種活動.作為當事人一方,仲裁的結果在仲裁決定公布以前是不確定的,會構成一項潛在義務或現時義務或者潛在資產。
二、債務擔保
債務擔保在企業中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常常承擔連帶責任。
三、產品質貴保證
產品質量保證,通常指銷售商或制造商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后,對客戶提供服務的一種承諾在約定期內(或終身保修),若產品或勞務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或與之相關的其他屬于正常范圍的問題。企業負有更換產品、免費或只收成本價進行修理等責任:為此,企業應當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于銷售成立時確認預計負債。
四、虧損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企業擁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俏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企業不應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五、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閑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人等支出。
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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