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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或有事項
知識點精講
13.1 或有事項的概念及特征
(一)或有事項的概念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二)或有事項的主要特征
1.或有事項是由因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
2.或有事項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3.或有事項的結果須由未來事項決定。
(三)或有事項的分類
1.夠條件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或有事項;
2.不夠條件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或有事項——或有負債;
3.或有資產。
13.2 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13.2.1或有事項的確認
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應當在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作為預計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
1.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是企業的現時義務;
2.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
13.2.2預計負債的計量
(一)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
1.最佳估計數的確認
(1)當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時,則最佳估計數應按此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認。
2.預期可獲補償的處理
如果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有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且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此處的重點是三個:
①只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才能作資產認定。
②資產的金額不能超過其所匹配的負債的賬面價值。
(二)預計負債的后續計量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作相應調整。
(三)相關會計分錄
(四)報表披露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除了在報表中反映外,還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的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及金額,以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獲得充分、詳細的有關或有事項的信息。
13.3 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
1.或有負債的概念。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潤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2.或有負債的確認條件
其實就是不符合夠條件作負債確認的或有事項的那些條件。
3.或有負債的特點
(1)由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的。
(2)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①潛在義務
②雖然是現時義務,但要么是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達不到“很可能”;要么是金額無法可靠地計量。
4.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
對于或有負債,會計上只作披露
(1)披露的范圍
除可能性極小的或有負債不作披露外,其余或有負債均作披露。(但對于“未決訴訟”“擔保責任”“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所產生的或有負債”“未決仲裁”則不論其可能性大小,均需披露)。
(2)披露內容
①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②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③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3)例外情況
如果披露未決訴訟或仲裁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是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3.4 或有資產的會計處理
1.概念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2.特點
或有資產是由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的
或有資產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3.或有資產的披露
(1)條件限定
只有很可能的或有資產才夠條件披露
(2)披露的內容
①形成原因
②財務影響
13.5 待執行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1.待執行合同的概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2.虧損合同的概念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3.待執行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原則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4.待執行合同形成的預計負債的計量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企業擁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沒有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規定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13.6 重組事項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1.重組的概念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2.重組事項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原則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3.重組形成的或有事項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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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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