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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指導(1)

發表時間:2012/12/6 8:59: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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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指導(1)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1.定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注意】怠于體現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注意】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注意】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效力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二)撤銷權

1.定義: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舉例】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萬元,到期未能歸還,并且甲公司還將企業唯一值錢的設備贈送給丙公司,乙銀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贈與,追回設備。

2.可撤銷的行為

【總結】無償不論善惡,有償只看惡意

3.行使

(1)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總結1】代位權VS撤銷權

【總結2】合同保全的撤銷權VS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1)合同保全的撤銷權是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撤銷權人撤銷自己訂立的合同

(2)合同保全的撤銷權既有1年的要求,也有5年的要求;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只有1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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