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維護建設稅,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附加稅性質和具有特定目的兩個特點
(一)納稅人是指負有繳納“三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注意:依據最新規定,從2010年12月1日開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與外籍人員也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稅率(掌握)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7%;縣城、鎮的,5%;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1%。
2.其它規定: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稅按照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3)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設立的企業,按照市區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三)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四)稅收優惠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不退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口不征
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五)納稅期限、地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上與“三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
2.納稅地點:納稅人繳納“三稅”的地點,就是該納稅人繳納城建稅的地點。注意特殊規定。
3.納稅期限
城建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
九、教育費附加
1.教育費附加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征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同時繳納。從2010年12月1日開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與外籍人員也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現行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3.教育費附加的計算。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3%
4.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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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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