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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營業額)
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價外費用
1.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計稅營業額(價外費用)不應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營業額的基本規定
1.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 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2.納稅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當期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核定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提示:(1)核算的順序:先平均價格,后組成計稅價格;(2)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提示:納稅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如納稅人(不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5.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6.購置稅控收款機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的規定
(1)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普通發票: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二、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1.一般: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外費用。
2.兩個余額計稅: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筑業
1.一般規定: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提示:如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以及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和提前竣工獎,都應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余額計稅: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金融保險業
1.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1)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2)以余額為營業額;(3)以手續費收入為營業額。
2.具體規定: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全額計稅);
(2)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3)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提示:①本期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②其中: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4)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全部收入(全額計稅);
提示:金融企業從事代收電話費、水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即手續費)為營業額。
(5)保險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辦理初保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
②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③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四)郵電通信業
1.一般規定:營業額全額
(1)郵政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傳遞函件或者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政物品銷售、郵政儲蓄或其他郵政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2)電信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或其他電信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2.余額計稅:
(1)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后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2)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并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文化體育業
1.一般規定:營業額全額。
2.余額計稅: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應由直接向用戶收取數字付費頻道收視費的單位,按其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全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對各合作單位分得的收視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六)娛樂業(全額計稅)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及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其他費用。
(2)該音樂茶座11月份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2+5+12)×20%=3.8(萬元)
(七)服務業
1.一般規定:從事各項服務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1)旅店業的營業額為提供住宿服務的各項收入。
(2)飲食業的營業額為向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而收取的餐飲收入。
(3)租賃業的營業額為經營租賃業務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4)倉儲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倉儲業務向顧客收取的全部費用。
2.特別注意的余額計稅:
(1)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提示: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2)旅游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共同完成勞務形成的余額:
①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②組團在境內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比照境外旅游辦法確定營業額;
③組團在境內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廣告業營業額為從事廣告設計、制作、刊登、發布等活動取得的廣告收入。
提示:廣告代理業,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其他廣告公司及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八)轉讓無形資產
1.全額計稅: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額為轉讓無形資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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