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1.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
2.股東大會會議
股東大會分為年會與臨時大會。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課堂練習】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董事會有5名成員,該公司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
A.董事會人數減至4人時 B.未彌補虧損達1000萬元時
C.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D.持有該公司10%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召開臨時會議的情形:(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本題中A項情形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本題中B項情形未達到1/3。(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如本題中D項情形。(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如本題中C項情形。(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3.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含義,連續90日的含義是90中不能出現間斷,單獨或者合計的含義是幾個股東合并計算。
【課堂練習】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有100股。股東甲發現公司經理濫用職權,給公司造成損失,甲先后分別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反映,要求召開股東大會,一直沒有得到答復。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甲持有公司股份15股,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B.甲原持有公司股份15股,后賣出其中的10股,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C.甲持有公司股份8股,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D.甲持有公司股份8股,甲可以聯合持有公司股份5股的乙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制度。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4.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5.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注意:股東大會不得對召開會議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股東大會的表決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大會對普通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關于累積投票制,注意以下幾點:
①累積投票制僅用于選舉董事、監事,其他選舉不適用。
②普通投票制與累積投票制的區別:
普通投票制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北京安 通學校提供)
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即股份數乘以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課堂練習】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有100股,股東甲擁有60股,股東乙擁有30股,其他股東擁有其余10股。如果公司選舉3名董事,股東甲和乙各提出3名候選人,比較普通投票制與累積投票制的區別。
(1)普通投票制的情況下,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甲可以投給其提出的3名候選人的表決權是每人60;股東乙投給自己提出的3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最多是30,此時股東乙不可能選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即使股東乙和其他股東聯手投票,投給自己提出的3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最多是40,仍然小于股東甲提名的候選人。
(2)如果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甲的表決權是60×3=180,股東乙的表決權是30×3=90。股東乙可以集中將他擁有的90個表決權投給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股東甲可以投給其提出的3名候選人的表決權仍然是每人60。這樣,股東乙提出的3名候選人中,可以有1名必然當選。
7.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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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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