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會計職稱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會計職稱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例題·單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正確的是( )。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C.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仲裁的各項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仲裁實行強制性原則
B.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C.仲裁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的仲裁員是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相關規定。仲裁實行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三、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P18)
1.回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不包括證人)
2.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例題·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審判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B.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C.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D.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1)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2)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不包括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3)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二)特殊地域管轄:
1.《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提示:海難救助費用、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沒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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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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