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限合伙企業
(一) 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及法律適用
1. 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有限合伙企業引入有限責任制度,有利于調動各方的投資熱情,實現投資者與創業者的最佳組合。
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較,具有以下顯著特征:(1) 在經營管理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含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而由普通合伙人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2) 在風險承擔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合伙人所承擔的責任則存在差異,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適用
《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兩種類型的企業,即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之間即有相同點,也有差異處,其中兩者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合伙企業的內部構造上。普通合伙企業的成員均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除外),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成員則被劃分為兩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這兩部分合伙人在主體資格、權利享有、義務承受與責任承擔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在法律適用中,凡是《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規定。
下面主要介紹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
(二)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 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的人數可能發生變化。然而,無論如何變化,有限合伙企業中必須包括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兩部分,否則,有限合伙企業應當進行組織形式變化。《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企業的組織形式。為便于社會公眾以及交易相對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了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是有限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除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 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4. 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勞務出資的實質是用未來勞動創造的收入來投資,其難以通過市場變現,法律上執行困難。如果普通合伙人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也用勞務出資,將來該有限合伙企業將難以承擔債務責任,這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5. 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為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按期足額出資是有限合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合伙人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首先應當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同時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6.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三)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如合伙協議約定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這些普通合伙人均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如合伙協議無約定,全體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務的共同執行人。合伙事務執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權利外,還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監督和檢查、謹慎執行合伙事務的義務,若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合伙財產損失的,應向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負賠償責任。此外,由于執行事務合伙人較不執行事務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要多付出勞動,因此,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就執行事務的勞動付出要求企業支付報酬。對于報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數額,應由合伙協議規定或全體合伙人討論決定。
2. 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 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 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 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 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另外,《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 有限合伙人權利
(1)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對外交易行為,有限合伙人并無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權,有限合伙人與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時,一般不會損害本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有限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進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則必須按照約定的要求進行。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2) 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與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四)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 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有限合伙人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是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對外進行權利質押。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是有限合伙人的財產權益,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可以對該財產權利進行一定的處分。有限合伙人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出質,產生的后果僅僅是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存在變更的可能,這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基礎并無根本的影響。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相關規定進行財產份額的出質。但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質作出相應約定,如有特殊約定,應按特殊約定進行。
2. 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是因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并不影響有限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依法進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二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外轉換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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