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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知識點梳理9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稅收征收管理體制
1、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的稅種(包括但不限于):
(1)增值稅; (2)消費稅; (3)企業所得稅。
2、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的稅種(包括但不限于):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 (5)車船稅;
(6)房產稅; (7)資源稅;
(8)城鎮土地使用稅; (9)印花稅。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務管理
(2)稅款征收
①依法計征權;
②核定稅款權;
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④追征稅款權。
(3)對納稅人的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依法予以審批
(4)稅務檢查
①查賬權;
②場地檢查權;
③詢問權;
④責成提供資料權;
⑤存款賬戶核查權。
(5)行政處罰
(6)其他權利
①委托代征權;
②代位權與撤銷權;
③阻止欠稅納稅人離境的權力;
④定期對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予以公告的權力;
⑤上訴權。
2、納稅人的權利
(1)知情權;
(2)要求保密權;
(3)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權;
(4)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請求權;
(5)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
(6)陳述權、申辯權;
(7)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
第二節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1、稅務登記證件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①開立銀行賬戶;
②領購發票。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包括:
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④辦理停業、歇業。
2、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 源:中華考試網
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
(2)變更稅務登記
①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②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的: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4)注銷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注銷稅務登記。
【解釋】開業登記、變更登記的順序:先工商后稅務;注銷登記的順序:先稅務后工商。
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③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賬簿、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
2、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賬簿。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三、發票管理
1、發票的領購
(1)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2)臨時到外地(本省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稅務機關對外省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
2、發票的開具
(1)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逐欄、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2)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3、發票的保管
(1)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2)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4、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稅務機關在進行發票檢查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2)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3)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的,應當開具收據。
5、涉稅資料的保存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相關鏈接】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加合理的利潤或其他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核定
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解釋】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之日止。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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