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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匯票

發表時間:2012/8/30 10:15: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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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共同保證是指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六、匯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與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提示的當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質權人;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匯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進行承兌的承兌人及未承兌的付款人。在實踐中,銀行匯票屬見票即付匯票,銀行為受提示人;因銀行之間建立聯行結算制度建立了代理關系的,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銀行也可為受提示人。銀行承兌匯票的受提示人是承兌銀行,因銀行之間建立聯行結算代理關系的,該代理付款銀行也是受提示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即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應當履行審查義務。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付款,應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在持票人不是票據權利人時,對于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據責任,而對由此造成損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當持票人請求賠償。

此外,如果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據記載的文義,及時足額支付匯票金額后,票據關系隨之消滅,匯票上的全體債務人的票據責任予以解除。

七、匯票的追索權

(一)追索權概述

1.追索權的概念

匯票追索權,也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指付款人拒絕付款,或者拒絕承兌,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預計在票據到期時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以及有關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它是為補充匯票上的第一次權利即付款請求權而設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權利未獲實現時才能行使第二次權利。

2.追索權的種類

(1)根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時間的不同,可以將追索權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期前追索權,是指在匯票上所載到期日到來之前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權;到期追索權,是指在匯票到期時持票人因不獲付款而行使的追索權。

(2)根據行使追索權的人的不同,可以將追索權分為最初追索權和再追索權。最初追索權,是指最后持票人在承兌或提示付款遭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所行使的追索權;再追索權是指向追索人清償了最初追索金額后所獲得并行使的追索權。

3.追索權的主體

追索權的主體包括追索權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權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為清償的匯票債務人。最后持票人是匯票上的惟一債權人,也是最初追索權人;其他匯票債務人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償債務后,享有與持票人同一權利,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再追索權。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權人行使追索權所針對的義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

4.追索權的客體

追索權的客體,是指追索權人有權取得的、被迫索人應當支付的金額和費用,包括匯票金額、法定利息和行使追索權的費用。追索權的客體包括兩種:

(1)最初追索權的客體?!镀睋ā芬幎?,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客體。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并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票據法》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復習資料輔導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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