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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匯票

發表時間:2012/8/30 10:15: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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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匯票的出票,又稱匯票的發票、匯票的簽發、匯票的發行。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實際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匯票的出票人在為出票行為時,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由于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一種委付證券,故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真實的支付委托關系,即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或者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此同時,出票人在出票時,必須確保在匯票不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具有足夠的清償能力。匯票的簽發,必須給付對價,出票人不得與其他當事人相互串通,利用簽發沒有對價的承兌匯票.通過轉讓、貼現來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二)出票的記載事項

匯票是要式證券,出票是要式行為?匯票出票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記載一定的事項,符合法定的格式。根據不同記載事項對匯票效力的不同影響,可將出票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韻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匯票上記載的事項,否則,匯票無效。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1)表明“匯票”的字樣。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匯票的文字。我國現行匯票有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在簽發匯票時應當標明匯票的種類。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匯票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

(3)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在實踐中,銀行匯票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金額是指出票時匯票上應該記載的確定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是指不超過匯票金額,而另外記載的具體結算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托支付匯票金融的人。付款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的名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將不知道向誰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不允許簽發無記名匯票,匯票上應將收款人名稱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利于匯票的轉讓和流通,減少發生糾紛。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確定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確定見票即付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確定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確定利息起算日、確定某些票據權利的時效期限、確定保證成立的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時的行為能力狀態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狀態等。

(7)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出票時應當予以記載,但如果未作記載,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的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票據法》規定,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出票人可以選擇是否記載的事項,但該事項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等。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創設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擔保匯票的承兌是指匯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請求出票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擔保匯票的付款是指匯票到期時,付款人雖已承兌但拒絕付款的,出票人必須承擔清償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付款請求權不能滿足時,享有追索權。同時,收款人享有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三、匯票的背書

(一)匯票背書概述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匯票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該匯票不得轉讓。對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二)背書的形式

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須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從背書的記載事項而言,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其應與出票一樣,符合有關出票時應記載的事項。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是背書行為的一項任意記載事項,如果背書人不愿意對其后手以后的當事人承擔票據責任,即可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背書。

4.粘單的使用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附有條件的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一定的條件,以限制或者影響背書效力。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三)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也就是說,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相連續而無間斷。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復習資料輔導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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