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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簡介 |
會計職稱考試的全稱是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職稱考試是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共分初級會計、中級會計師和高級會計師職稱三個級別。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每年考試一次,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會計專業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又稱助理會計師考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對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該考試所涉及的知識基礎、實用,是出納、會計助理、會計等初級財務人員的必備知識。 報考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生,根據《暫行規定》,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兩個)的考試,方能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因此必須一次報考全部的兩個考試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并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
職業定位 |
會計職稱是衡量一個人會計業務水平高低的標準,會計職稱越高,表明你會計業務水平越高。我們國家現有會計職稱: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職稱有會計員、助理會計師,中級職稱有會計師,高級職稱有高級會計師。 |
專業劃分 |
會計職稱分初級會計職稱和中級會計職稱、高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亦稱為助理會計師,中級職稱又稱為會計師,高級職稱又稱為高級會計師,其中高級會計師又分為副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副高級會計師相當于副研究員或副教授,正高級會計師相當于研究員或教授。 |
暫行規定 |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后,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并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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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 |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預計為4月-6月。 |
報考條件 |
初級會計師: (一)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中級會計師: (一)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三)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并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的合計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
報名流程 |
凡符合報名條件并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持學歷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報名登記表"于規定期限內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報考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姓名、身份證號、考試名稱和時間、檔案號、聯系電話。 2、原考試地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考人員異地轉考證明"。報考人員異地轉考證明(人事部考試中心統一格式)內容包括:考試名稱、考生姓名、檔案號、身份證號、級別、專業、通過科目名稱、年度和分數、以及上傳國家人事部考試中心電子文檔文件名稱。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
報名手續 |
凡符合報名條件并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持學歷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報名登記表"于規定期限內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
考試級別 |
分兩個級別,即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級別代碼是1。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級別代碼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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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
根據人社部文件通知,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定于5月16日-20日;中級資格考試定于2015年9月12日、13日。 |
考試科目 |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設《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三個科目。 |
考試題型 |
初級資格考試題型:經濟法基礎:1、單項選擇題 2、多項選擇題 3、判斷題 4、不定項選擇題;初級會計實務:1、單項選擇題 2、多項選擇題 3、判斷題 4、不定項選擇題;中級資格考試題型:《中級會計實務》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財務管理》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經濟法》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序號 | 初級資格 | 中級資格 | 考試時間 | 滿分 | 1 | 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 中級會計實務 | 3.5小時 3小時 | 100 | 2 | | 財務管理 | 2.5小時 | 120 | 3 | | 經濟法 | 2.5小時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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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變動 |
2015年會計職稱考試教材大綱暫未公布,請參考2013年和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教材變動情況 ,點擊下列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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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時間 |
根據以往考試經驗,會計職稱考試成績查詢一般安排在考后兩個月。成績查詢具體時間、方式請參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成績查詢時間匯總 |
成績管理 |
初級會計師: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中級會計師: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以二年為一個周期,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二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
合格標準 |
每門滿分100分,各科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均以考試年度當年標準確定,一般為60分及格。各科目每類試題每小題得分均在試卷中規定。評分均按試卷及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規定執行。 根據《人力資源保障部辦公廳文件》2013年合格標準:試卷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設在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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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時間 |
關于辦理職稱證書所攜帶的材料(備注:有些地方禁止代領,可以找人代領的需要附上代領委托。) 1、成績通知單(任意一科就行,沒有打的考生可以去職稱考試管理辦公室打印)——一些地方不需要成績單,不過建議最好帶上成績單! 2、考生本人具備報名資格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考生本人的身份證原件; 4、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一寸二張、二寸一張; 5、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一式二份(具體表樣下載在當地證書通知上會注明); 工本費用(別忘記帶錢了) 證書工本費一般是10元左右,但是有些地方已經取消了工本費 |
證書管理 |
考試合格人員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
領取地點 |
一般在當地財政局領取。某些地方會有財政局制定地方領取,具體領取地址請關注考試成績公布后中大網校會為大家整理發布的的各地區考試證書辦理通知。 |
頒發單位 |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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