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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中級職稱教材經濟法預習資料精選(1)

發表時間:2013/12/25 9:15:0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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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考點精選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一般認為,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到壟斷階段以后才產生的。如美國1890年通過的規范托拉斯行為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通過的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是經濟法產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產生的一些“戰時統制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蕭條以后所產生的“危機對策法”,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等,都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它們都是經濟法領域的重要立法。

其實,相對于上述立法,“經濟法”作為一個詞語的出現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和德薩米(Dezamy),就分別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經濟法”的概念,他們都認為經濟法是“分配法”;蒲魯東也曾經在其著作中提到“經濟法”的概念。但他們所談到的經濟法與現代法學意義上的經濟法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對于經濟法的研究較為深入;在美國、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雖然一般不強調“經濟法”之名,但也同樣在財政、稅收、金融、市場競爭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經濟法規范”。事實上,只要是搞現代市場經濟的國家,就離不開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就需要由相關的經濟法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規范在各國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國,隨著改革開發事業的不斷發展,經濟法也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顯,受到了廣泛重視。目前,經濟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

二、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指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上述經濟法的概念表明,經濟法作為現代國家解決特定領域里的問題的一種重要手段,是調整兩類特殊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理解經濟法的概念,就必須理解經濟法所調整的兩類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所謂宏觀調控,通常是指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節和控制;所謂市場規制,通常是指對微觀市場行為的規范和制約。對于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所發生的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具體分類。

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社會關系都非常重要,直接影響著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并由此影響經濟法的法制建設。

三、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通常是指各類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由于經濟法主要調整兩類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因而經濟法體系也包括兩大部分,即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在把經濟法規范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基礎上,還可根據各類規范的具體調整范圍,作出進一步的分類。例如,從宏觀調控的角度來看,世界各國主要運用財稅、金融、計劃這三類經濟政策以及相應的三類經濟手段,來進行宏觀調控,這些政策及其手段的法律化,就分別是財稅調控法規范、金融調控法規范、計劃調控法規范,從而構成了宏觀調控法的三大類別。又如,從市場規制的角度來看,各國主要通過競爭政策和消費者政策來進行直接的市場規制,而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構成了一國的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并可以進一步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規范,從而構成了市場規制法的三大類別。

可見,經濟法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大部分。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和計劃調控法,分別簡稱財稅法、金融法和計劃法;市場規制法也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

上述對經濟法體系中的各個部門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為“財金計劃調控法,兩反一保規制法”。這是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

當然,對上述部門法還可以進一步細分。如財稅法包括財政法與稅法兩個具體的部門法。其中,財政法包括財政體制法和財政收支法,具體包括預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轉移支付法等;稅法包括稅收體制法與稅收征納法,而稅收征納法有可以進一步分為稅收征納實體法(如所得稅法、財產稅法等)與稅收征納程序法等。

此外,由于對一些領域需要進行特別監管,因而諸如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能源監管等得到了進一步強化,這些都是在一般市場規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特別市場規制,相應地,銀行、證券、保險、能源等領域的監管法律規范,也都屬于市場規制法,只不過是比一般市場規制法更加嚴格的特別市場規制法,都屬于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發的淵源,從形式意義上說,就是指經濟法規范的表現形式。明確經濟法的淵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經濟法的體系,同時,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現實立法之間的內在關聯,從而有助于完善經濟法的立法。此外,明確經濟法的淵源,既有利于政府部門更好地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也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審理經濟法案件。只有明確經濟法的淵源,才能找到適用經濟法的最為恰切的規范依據,從而更好地實現經濟法規范體系的漏洞和不足,推進立法機關更好地完善經濟法的體系;使廣大的市場主體可以更好地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作為保護自己權益的工具,從而更好地推進國家的法治。

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包括以下幾類:

(一) 憲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無疑是經濟法的最重要淵源。隨著憲法的“經濟性”的突出,許多憲法規定都與經濟法直接相關。其中,有些憲法規范對于經濟法具有總體上的意義,而有些憲法規范甚至就是某些經濟法領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據,這些都使憲法成為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例如,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一規定對于經濟法特別是宏觀調控法就具有整體上的意義。另外,在憲法領域里,有關財政、稅收、金融、計劃等領域的規定,也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在其他國家的憲法里,還有反壟斷、保護公平競爭等許多方面的規定,這些也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二) 法律

法律也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由于經濟法的調整涉及國民的基本權利,因而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加以保護。對此,在我國《立法法》第八條中已有規定,特別是涉及“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述《立法法》所列舉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領域,恰恰是經濟法所需要調整的重要領域,從而使法律成為經濟法的非常重要的淵源。

目前,我國在經濟法領域里已經有了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宏觀調控方面,包括財稅領域的《預算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政府采購法》、《會計法》等;金融領域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此外,與計劃、產業政策等相關的還有《價格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在市場規制法方面,則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上述諸多法律,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此外,全國人大每年審批通過的年度預算和年度計劃,從法理上說,應與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不過在時間效力上有所不同而已。其實,在全國人大審批通過的年度預算、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集中體現了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等多種政策,大量涉及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具有約束力,因而也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它們與經濟法領域的具體法律、法規配合,共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或者根據國家立法機關的授權決定,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我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為“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在經濟法領域,由于中央政府是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主體,因此,大量的經濟法規實際上是由國務院制定的。特別是在授權立法大量存在的情況下,經濟法方面的行政法規更多。例如,在稅收領域,與所開征的各個稅種相對應,我國有諸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暫行條例》等十幾個稅收暫行條例。由此可見,稅法的主要淵源,不是稅收法律,而是稅收法規。類似的情況,在經濟法的其他領域也屢見不鮮。如《國庫券條例》、《國家金庫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大量的經濟法領域的法律,有許多都是需要國務院予以進一步具體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關法律的“實施條例”。如《預算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等等。由于許多法律規定得比較原則,因而這些“實施條例”在經濟法的實施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數量上看,相對于法律而言,經濟法方面的行政法規是更多的。由于我國正處于改革、轉型時期,在許多情況下,先制定法律可能條件并不成熟,往往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因此,在經濟法的許多領域,行政法規扮演著重要角色。

(四) 部門規章

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是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其中有多個部門是有權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主體。這些部門制定和實施相關規章,是為了實現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目標,由此使部門規章的專業性也十分突出。在許多情況下,部門規章的內容更專業、更細致,制定程序更靈活、更便捷,從而更能及時地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由于部門規章的具體實施與市場主體、國家和社會的聯系更為密切,因而其作用也更為直接而具體。

經濟法領域的大量部門規章,主要來自那些負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部門,這些部門的規章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方面的作用更大。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以及相關的各類監督管理委員會(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所制定的規章,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近些年來,為了更好地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多個部門還經常協調聯合發布部門規章,以更好地解決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突出的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如對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等領域的調控以及對市場秩序的整頓等,經常由多個部委聯合發布規章。

(五) 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會依據本地具體情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違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對相關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具體落實。因此,其實施的空間范圍是受局限的,同時,體現了經濟法所關注的地方的差異性。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某些方面,也不可能“一刀切”,因而在法律、法規中往往會給地方留出立法空間。如在多個稅收的《暫行條例》中,都規定了幅度比例稅率,由地方具體規定實際適用的稅率。事實上,針對許多法律,各個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以配合相關法律的實施。除了上述稅法領域的規定以外,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許多領域,已經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規,例如,《吉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此外,與行政法規或規章的制定情況類似,有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可能比國家的相關法律或法規還要早,從而為國家的相關立法積累了經驗。

上述五類法律形式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目前在經濟法的法制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從全國范圍來看,特別是從建立統一的市場、統一的法制的角度來說,不宜盲目地擴大地方性法規的數量。地方性法規對于相關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一定要同相關經濟法的法律規定的要求相一致,不應突破。事實上,我國有大量法律充分考慮了地方的差異性,給地方留出了立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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