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解釋】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再追索權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行使追索權的程序
(1)取得相關證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發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相關鏈接】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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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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