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四)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使用范圍
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情形。
2、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提示:(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執行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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