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憑證同托收承付憑證,樣式參見圖8-23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后辦理付款。
(1)以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
四、國內信用證
(一)信用證的概念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二)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1.開證。
(1)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務。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2)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開證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為有權收取信用證款項的人,一般為購銷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稱(通知行為受開證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信用證的有效地點為信用證指定的單據提交地點,即議付行或開證行所在地);交單期(交單期為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所注明的貨物裝運后必須交單的特定日期);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議付);運輸條款;貨物描述(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單據條款(必須注明據以付款或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票、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其他條款;開證行保證文句。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受益人可以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示單據、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并填制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
議付行審核受益人提示的單據后,同意議付的,辦理議付。實付議付金額按議付金額扣除議付日至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計算,議付利率比照貼現利率。拒絕議付的,應及時作出書面拒絕議付通知,注明拒絕議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議付行可以根據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議付,僅為其辦理委托收款。
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受益人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開證行交單收款,應向開戶銀行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和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并出具單據和信用證正本。
開戶銀行收到憑證和單證審查齊全后,應及時為其向開證行辦理交單和收款。開證行在收到議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憑證、單據及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開戶行寄交的委托收款憑證、信用證正本單據及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的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及時核對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無誤后,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對申請人提供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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