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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7)

發表時間:2011/11/28 13:39:5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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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7)

五、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對人抗辯只對“特定”債權人提出。

1、對物抗辯

對物抗辯,也稱絕對的抗辯或客觀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發生的抗辯。(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等。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舉例: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10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簽發了一張支票,如果B發的貨物有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但是其卻向A提示付款。在這種情況下,A有權對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善意”持票人。

舉例:A向B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的出票日期為4月1日,匯票金額為100萬元,這里的承兌銀行為票據的債務人。B背書給c,C背書給D,D是最終的持票人,此匯票應該在7月10日之前提示付款。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銀行賬戶的資金不夠為理由拒絕向D付款,此時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舉例:A向B簽發一張支票,B背書給c,C背書給D,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債務人A認為其與B的債權存在抵銷關系而拒絕支付票據款,那么債務人A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因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題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前手之間存在抵銷關系

C、匯票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屬于形式上的不連續,此時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對物的抗辯。其他選項均屬于不得行使抗辯權的情形。

【例題3】票據的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下列情形中,屬于對物抗辯的理由有( )。

A、背書不連續

B、票據被偽造

C、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答案:ABC

【例題4】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據抗辯的情形是( )。

A、票據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

B、票據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C、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偽造

D、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得欠缺,如果未記載導致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會不使票據失效。所以票據上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是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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