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執業
第十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但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執業活動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十九條 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形成的勘察、設計文件由相應專業注冊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種類及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修改經注冊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由該注冊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同專業其他注冊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注冊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工程師追償。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