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法規[2002]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己經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為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監管職責和監管措施,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經研究決定,將《條例》中賦予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即國家經貿委)的有關職責交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使。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下列工作: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工作。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安全審查和定點工作。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五)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七)上述事項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條例》規定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認真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規范程序,提高效率,切實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