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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電 氣
第一節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第10.1.1條 建筑物、儲罐、堆場的消防用電設備,其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庫房,其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二、下列建筑物、儲罐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過30 L/s的工廠、倉庫;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過35 L/s的易燃材料堆場、甲類和乙類液體儲罐或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
3.超過1500個座位的影劇院、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每層面積超過3000m2的百貨樓、展覽樓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過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級負荷供電的建筑物,當供電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自備發電設備;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儲罐(區)和露天堆場等的消防用電設備,可采用三級負荷供電
第10.1.2條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但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
第10.1.3條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第10.1.4條 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穿管保護。當暗敷時應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cm,明敷時必須穿金屬管,并采取防火保護措施。采用絕緣和護套為非延燃性材料的電纜時,可不采取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井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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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