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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建筑結構與設備:建筑結構抗震(3)
(三)結構體系(1)結構體系應根據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防烈度、建筑高度、場地條件、地基、結構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經技術、經濟和使用條件綜合比較確定。
(2)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l)應具有明確的計算簡圖和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
2)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喪失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3)應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結構體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宜有多道抗震防線。
2)宜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或塑性變形集中。
3)結構在兩個主軸方向的動力特性宜相近。
(4)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砌體結構應按規定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和構造柱、芯柱,或采取配筋砌體等。
2)混凝土結構構件應合理地選擇尺寸、配置縱向受力鋼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壞先于彎曲破壞、混凝土的壓潰先于鋼筋的屈服、鋼筋的錨固粘結破壞先于構件破壞。
3)預應力混凝土的抗側力構件,應配有足夠的非預應力鋼筋。
4)鋼結構構件應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穩或整個構件失穩。
(5)結構各構件之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構件結點的破壞,不應先于其連接的構件。
2)預埋件的錨固破壞,不應先于連接件。
3)裝配式結構構件的連接,應能保證結構的整體性。
4)預應力混凝土構件的預應力鋼筋,宜在結點核心區以外錨固。
(6)裝配式單層廠房的各種抗震支撐系統,應保證地震時結構的穩定性。
(四)非結構構件
(1)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
(2)非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應由相關專業人員分別負責進行。
(3)附著于樓、屋面結構上的非結構構件,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的連接或錨固,避免地震時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設備。
(4)圍護墻和隔墻應考慮對結構抗震的不利影響,避免不合理設置而導致主體結構的破壞。
(5)幕墻、裝飾貼面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連接,避免地震時脫落傷人。
(6)安裝在建筑上的附屬機械、電氣設備系統的支座和連接,應符合地震時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應導致相關部件的損壞。
(五)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
(1)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應主要應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設防烈度為8、9度的建筑。
(2)采用隔震或消能減震設計的建筑,當遭遇到本地區的多遇地震影響、抗震設防烈度地震的影響和罕遇烈度地震的影響時,其抗震設防目標應高于《抗震規范》第1.0.1條的規定。
(六)結構材料與施工
(1)抗震結構對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特別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上注明。
(2)結構材料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體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燒結普通砧土磚和燒結多孔翻土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
②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7.5.
2)混凝土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級為一級的框架梁、柱、節點核心區,不應低于c30;構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類構件不應低于c20;
②抗震等級為一、二級的框架結構,其縱向受力鋼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5;且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1.3.
3)鋼結構的鋼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鋼材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
②鋼材應有明顯的屈服臺階,且伸長率應大于20%;
③鋼材應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沖擊韌性。
(3)結構材料性能指標,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鋼筋宜優先采用延性、韌性和可焊性較好的鋼筋;普通鋼筋的強度等級,縱向受力鋼筋宜選用hrb400級和hrb335級熱軋鋼筋,箍筋宜選用hrb335、hrb400和hpb235級熱軋鋼筋。
注:鋼筋的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的規定。
2)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9度時不宜超過c60,8度時不宜超過c70.
3)鋼結構的鋼材宜采用q235等級b、c、d的碳素結構鋼及q345等級b、c、d、e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當有可靠依據時,尚可采用其他鋼種和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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