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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考點知識(4)
第三節設計文件編制的有關規定
本節內容主要來源于以下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293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部(2003)84號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
一、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設計工作程序
建設部(2003)84號文件規定,大中城市建筑設計為三個階段。即:方案階段、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階段。
小型和技術簡單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設計階段代替初步設計階段,對技術復雜而又缺乏經驗的項目,需增加技術設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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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