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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建筑結構與設備:建筑結構抗震設計(1)
一、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一)有關抗震設計的若干概念
(1)為了保證結構的抗震安全,根據具體情況,結構單元之間應遵守牢固連接或有效分離的方法。高層建筑的結構單元宜采取加強連接的方法。
(2)盡可能設置多道抗震防線,強烈地震之后往往伴隨多次余震,如只有一道防線,在首次破壞后在遭受余震、結構將會因損傷積累而導致倒塌。適當處理結構構件的強弱關系,使其在強震作用下形成多道防線,并考慮某一防線被突破后,引起內力重分布的影響,是提高結構抗震性能,避免大震倒塌的有效措施。
(3)合理布置抗側力構件,減少地震作用下的扭轉效應。結構剛度、承載力沿房屋高度宜均勻、連續分布、避免造成結構的軟弱或薄弱部位。
(4)結構構件應具有必要的承載力、剛度、穩定性、延性及耗能等方面的性能。主要耗能構件應有較高的延性和適當的剛度,承受豎向荷載的主要構件不宜作為主要耗能構件。
(5)合理控制結構的非彈性(塑性鉸區),掌握結構的屈服過程,實現合理的屈服機制。
(6)框架抗震設計應遵守“強柱、弱梁、結點更強”的原則,當構件屈服、剛度退化時,結點應能保持承載力和剛度不變。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鋼筋滑移、混凝土過早的剪切破壞和壓碎等脆性破壞。
(8)考慮上部結構嵌固于基礎結構或地下室結構之上時,基礎結構或地下室機構應保持彈性工作。
(9)高層建筑的地基主要受力范圍內存在較厚的軟弱豁性土層時,不宜采用天然地基。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層建筑應考慮地震作用下地基變形對上部結構的影響。
(二)抗震設計一般規定
(1)多層和高層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結構類型和適用的最大高度應符合表8-9的要求。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結構或建造于w類場地的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應適當降低。
注:①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頂部分)節
②框架核心筒結構指周邊稀柱框架與核心筒組成的結構;
③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指首層或底部兩層框支抗震墻結構;
④乙類建筑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適用的最大高度;
⑤超過表內高度的房屋,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2)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8-10確定。
注①建筑場地為工類時,除6度外可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②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③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加強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應允許按抗震墻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
(3)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l)框架一抗震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
2)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外,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層及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更低等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更低等級。
4)抗震設防類別為甲、乙、丁類的建筑應結合本章第一節有關抗震設防標準的規定和表8-10確定抗震等級;其中,8度乙類建筑高度超過表8-10規定的范圍時應經專門研究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4)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不規則建筑結構方案,不設防震縫;當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震縫最小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15m時可采用70mm;超過15m時,6度、7度、8度和9度相應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寬20mm。
②框架一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可采用①項規定數值的70%,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可采用①項規定數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70mm。
③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地下部分可不設防震縫;有設防要求時,伸縮縫及沉降縫應滿足防震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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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