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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設計工作程序
根據建設部(1995)230號文件規定,大中城市建筑設計為三個階段。即:方案階段、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階段。小型和技術簡單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設計階段代替初步設計階段,對技術復雜而又缺乏經驗的項目,需增加技術設計階段。
(一)前期準備
研究設計依據,收集原始資料,現場勘查及調查研究。
l可行性研究報告。
2規劃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有關的政策、法令、規范、標準。
4氣象資料、地質條件、地理環境。
5.市政設施供應情況。
6.建設單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設計要求。
7設計合同。
(二)方案設計
方案設計階段的深度應符合建設部2003年的規定(建質[2003]84號文),(1995)230號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已作廢。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初步設計要以業主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方案批準為依據。
初設的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建設部(1992)102號文《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已作廢。由于該文件內容繁多,此處從略,但總的原則是: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四)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建設部(1992)102號文《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已作廢。
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三、有關修改設計文件方面的規定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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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