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區規劃
(1)主要任務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的安排,以便與詳細規劃更好的銜接。
(2)主要內容
1)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人口分布、建設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標。
2)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限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3)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分布及用地范圍,控制原則。
4)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5)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坐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停車場的位置和控制范圍。
(3)文件及圖紙
1)分區規劃的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2)圖紙包括規劃分區圖、分區現狀圖、分區土地利用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
詳細規劃
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性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1)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包括如下內容:
1)詳細確定規劃地區各類用地的界線和適用范圍、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的控制指標;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有條件建的建筑類型。
2)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
各級支路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坐標及標高。
3)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4)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
5)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6)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和圖紙:
1)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細則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2)圖紙包括規劃范圍現狀圖、控制性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
(2)修建性詳細規劃
對于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1)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2)建筑和綠地的空間布局、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3)對醫院、住宅、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4) 道路系統規劃設計;綠化系統規劃設計;
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6)豎向規劃設計
7)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修建性詳規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
圖紙包括規劃范圍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和修改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情況,按照實際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作局部性變更。
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實施總體規劃的過程中,發現總體規劃的某些基本原則和框架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作出重大變更。
城市規劃的審批
城市規劃必須堅持嚴格分級審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城市規劃綱要要經過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新的理論概念
20實際90年代,我國城市規劃領域提出了城市設計和景觀設計的概念,目前對這些概念的認識尚有不同見解,但這些概念的提出是為了引起環境問題的重視,加強城市規劃中某一部分工作,即城市空間環境的塑造。城市設計和景觀設計是城市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城市規劃中有關空間,體形和環境方面的規劃。
(七)解放后我國城市規劃的成就與經驗
(一)經濟恢復時期(1949-1952年)
全國在“城市建設為生產服務,為勞動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指導下,城市工作重點放在恢復和發展工業及改造棚戶區。
(二)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年)
以工業建設為重點,對全國重點城市進行了規劃,其間共完成了150個城市的規劃編
制工作,新建城市39個,改擴建城市54個。
(三)1958—1960年的城市規劃工作
在“二五’計劃前三年,廣泛開展城市規劃工作。因受“左”的思想影響,城市規劃出現脫離實際、急于求成、追求高指標的盲目問題。
(四)1961-1966年的城市規劃工作
我國經濟困難時期,中央采取“調整、充實、鞏固、提高”方針,壓縮生產和基建。“三線”建設強調“靠山、分散、隱蔽”,忽視了城市在經濟建設的作用。
(五)1966—1976年的城市規劃工作
“文化大革命”開始后,城市規劃機構被撤銷,城市規劃建設停滯,造成城市環境惡化、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六)1977—1980年的城市規劃工作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1978年和1980年兩次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提出恢復和加強城市規劃工作及規劃法制建設問題。
(七)改革、開放新形勢下的城市規劃工作
20世紀80年代初,90%以上的設市城市完成了城市總體規劃的制訂和報批。城市規劃工作轉向區域規劃和分區規劃。1986年后,加強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土地統一開發、土地有償使用、住宅商品化;鄉鎮工業促進了小城鎮發展;14個開放城市的技術開發區的規劃建設,適應了對外開放的要求。
(八)1989年11月26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城市規劃在國家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順了規劃編制和管理過程中的關系,為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保證。這是我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市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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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