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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重要知識點(7)
三十一、什么是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三十二、什么是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三十三、什么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三十四、什么是承諾超期?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三十五、什么是承諾延誤?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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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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