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1、《擔保法》與《合同法》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上的沖突
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為了籌措資金,經常會向銀行貸款。作為條件,銀行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有的時候,建設單位可以以擬建的建設工程(主要是商品房)作為抵押來為貸款作擔保。于是,在建設單位和銀行之間就會簽訂一個抵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的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這就是說,如果建設單位在應該償還貸款的期限屆滿而沒有清償貸款的話,銀行就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主要是指商品房)折價、拍賣或者變賣,然后將所得的收入占有。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司法解釋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作出了如下解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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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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