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七、合同的擔保考點解析
1、保證擔保的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
在擔保方式中,只有保證只能由第三人提供擔保。
2、保證擔保的范圍
(1)有約定時按照約定;
(2)法定: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不能作保證人的主體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保證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
(2)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5、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人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7、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
(1)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提示:在連帶保證中,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8、保證期間的合同變更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注:依《擔保法解釋》,保證人對未轉讓的部分仍應承擔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注:依《擔保法解釋》,保證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9、擔保
(1)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抵押不轉移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占有;
(3)質押則由出質人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保管。
(4)留置的財產只能是動產。
(5)留置期不少于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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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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