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網校二級建造師考試頻道結合歷年命題趨勢,系統總結考試中重點難點,為考生整理了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理》高頻考點,助大家輕松備考!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權利來自于物權中最基本的權利---所有權
一、物權的主要種類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1.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2.所有權: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財產所有權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個人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1)占有權:對財產掌握、控制,如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財產權享有占有權。(意志、利益分離)
(2)使用權:對財產利用、運用
(3)收益權:新增經濟價值,如果實、租金、利息、利潤。本身是一項獨立的權能。
(4)處分權:對財產處置。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2.用益物權:對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3.擔保物權: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設立,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債務人不履行,擔保財產優先償還的權利)
4.與土地相關的物權: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
(1)土地所有權:國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城市郊區、宅基地、自留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有土地上。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設立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設立的方式:出讓(有償、有期)、劃撥(無償、無期)方式
設立的時間:自登記時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符合規定:書面合同、使用期限約定,不得超剩余期限、變更登記、附屬物一并處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 非住宅的,依法辦理。
(3)地役權:有償、約定的。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地役權的設立: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可以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消滅:登記生效,不登記不生效。國有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地役權除外(合同生效設立,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例子,房屋買賣合同導致物權轉讓。
2.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記的,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4.物權的保護: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途徑解決。
無權占有需返還;妨害物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造成損毀的,恢復原狀;侵害的,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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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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