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是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重點考試科目,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定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就其實質來說,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主體
合同履行的主體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領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債務人,也包括債務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親自履行者除外。另外,當事人約定的債務人之外第三人也可為履行人。但是,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責任卻要由原債務人承擔。
舉例:某承包人委托某進出口代理商進口成套設備,該代理商依約以自己名義與境外設備供應商訂立進口合同,該合同雙方約定該供應商將設備運至項目現場,接受人為該承包人。本例即屬于上述“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情形。
三、合同條款空缺
(一)合同條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點,使得當事人無法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約的法律事實。
(二)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定
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間。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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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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