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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條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據
(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三)所附條件應滿足的條件
1.將來發生而非已經發生;
2.不確定發生而非必然發生;
3.是約定條件而非法定條件;
4.條件應合法并不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四)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七、附期限合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別
(三)期限是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可知而且確定
(四)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具有不確定性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二)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四)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主體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債務人
2.債務人的代理人
3.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責任由債務人承擔
(二)履行受領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債權人
2.約定受償的第三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條款空缺
(一)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二)解決普通商品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2.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執行政府定價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確
(1)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的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1.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就新原則)
2.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按原價格執行(就低原則)
3.逾期交付,價格下降,按新價格執行(就低原則)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價格上漲,按新價格執行(就高原則)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價格下降,按原價格執行(就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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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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