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監理文件
1、監理規劃;
2、監理月報中的有關質量問題;
3、監理會議紀要中的有關質量問題;
4、進度控制文件;
5、質量控制文件;
6、造價控制文件;
7、分包資質文件;
8、監理通知;
9、合同與其他事項管理文件;
10、監理工作總結。
施工文件
1、施工技術準備文件;
2、施工現場準備文件;
3、地基處理記錄;
4、工程圖紙變更記錄;
5、施工材料、預制構件質量證明文件及復試試驗報告;
6、施工驗收記錄、隱蔽工程檢查記錄;
7、設備、產品質量檢查、安裝記錄;
8、施工記錄;
9、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10、工程質量檢驗記錄。
債務人轉移義務
1)債務轉移的概念
債務轉移,是指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并經債權人同意,將其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或合同義務轉讓。
2)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的批準或登記
《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特定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經過批準、登記,否則不得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也須經過批準、登記。
4)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概念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為合同轉讓,即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二為因企業的合并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合同法》第88條所作的規定是指合同轉讓。合同轉讓,又稱合同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與他人訂立合同之后,又與第三人約定并經當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的義務。
5)合同當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當事人合并分立后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法人、其他組織合并引起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合并以后,其債權債務也隨之合并,即"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法人、其他組織分立引起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一個法人、其他組織分立以后,其債權債務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合同當事人分立后的債權債務承擔包括:約定承擔和法定承擔。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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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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