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抵押權
1、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4、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的確定時間: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5、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先實現(買賣不破租賃);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先實現
6、抵押權的放棄與順位的變更
7、抵押權的實現與其他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賣和變賣。
撤銷權: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質權
1、質押與抵押的區別:質押轉移占有,抵押不轉移占有;
2、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放棄質權
義務: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不得擅自轉質
3、出質人的權利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注意:質權人行使質權不需經過法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
1、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
2、留置動產的條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例外:企業之間留置。
3、留置權人的權利:收取孳息。
4、權利沖突規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5、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期:不能少于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
實現:折價、拍賣或變賣
注意:拍賣或變賣不需要經過法院。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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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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