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違約責任考點解析
1、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只有存在免責事由時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2、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
(2)賠償損失
(3)采取補救措施
3、金錢債務都可以繼續履行
4、繼續履行的例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5、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6、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7、違約金的調整: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8、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9、定金
(1)定金的雙重屬性: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擔保形式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注意定金與違約金、預付款的區別。
(5)違約金與定金并存時只能擇一行使: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
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也無效。
(7)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0、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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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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