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執業管理
一級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注冊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為有效。
這些項目依據相應的、不同的計量單位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其中大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擔任。
法的形式
法律:狹義上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這里我們僅指狹義上的法律。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章
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憲法
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治主體而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
2、包括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一)自然人按照兩個標準判定(年齡標準和智力標準)分為三種:(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無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
1) 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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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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