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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強化講義(17)

發表時間:2013/3/4 15:52: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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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三、合同的效力考點解析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3)經歷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2、合同成立時間

(1)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確認書: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3、合同成立地點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合同生效是價值判斷;合同成立是事實判斷。

5、合同生效要件:

(1)主體適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超越經營范圍合同的效力:

(1)一般有效;

(2)例外無效: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

7、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8、合同無效依據:

(1)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

(2)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3)必須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才導致合同無效,違反其中任意性規范并不導致合同無效。

9、無效免責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0、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情形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訂立時)

(3)欺詐、脅迫損害非國家利益

(4)乘人之危

11、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重大誤解的誤解人;

顯失公平的受害人;

被欺詐方、被脅迫方;

乘人之危的受害方

12、撤銷權的救濟

(1)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或變更合同;

(2)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3、可撤銷合同的效力

(1)可撤銷合同在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具有履行效力,不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2)但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

14、撤銷權的消滅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5、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

(3)越權訂立的合同

(4)無處分權

16、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3)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4)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

17、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8、越權訂立的合同

(1)原則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2)例外無效: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

19、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0、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權利人追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21、附條件合同的類型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2、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不成就;

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視為成就。

23、附期限合同與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1)附期限合同是針對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屆滿將決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

(2)合同履行期限是針對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行為,該期限將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實際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合同已經發生效力。

24、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別

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是可知的;

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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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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