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是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重點考試科目,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物權法(4分)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 抵押權
1、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例1、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權自()時設立。(10真)(注:超綱題)
A、合同簽訂
B、備案
C、交付
D、登記
答案:D
例2、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是( )。(10真)(注:超綱題)
A、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B、土地所有權
C、生產原材料
D、荒地承包經營權
答案:B
例3、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將( )作為抵押物的,其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10真)
A、交通運輸工具
B、正在施工的建筑物
C、生產設備、原材料
D、正在加工的工程模板
E、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案:BE
5、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先實現(買賣不破租賃);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先實現
6、抵押權的放棄與順位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7、抵押權的實現與其他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賣和變賣。
撤銷權: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建設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財產,但應一并處分,新增建筑物價款抵押權人不能優先受償。
實現抵押權的時間:主債權訴訟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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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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