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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學習筆記(33)

發表時間:2012/11/2 16:42: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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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第二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則及合同分類考點解析

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2、不受合同法調整的主要關系類型

(1)身份關系的合同(如婚姻、收養)

(2)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許經營合同、稅款代扣合同、公益捐贈合同、行政獎勵合同、行政征用補償合同)

(3)勞動合同

(4)政府間協議

3、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雙務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與單務合同(如贈與)

(3)有償合同(如買賣)與無償合同(如贈與、借用)

(4)諾成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和實踐合同(如民間借款、定金合同)

(5)要式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預先擬定,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修改變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7)主合同和從合同(“從隨主”)

二、合同的訂立考點解析

1、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約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為三種。

4、要約的生效: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5、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的撤銷,

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7、要約不得撤銷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8、要約失效:

(1)當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改變(視為新要約)。

9、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10、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11、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實質性變更:

(1)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

(2)實質性變更:包括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3)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13、承諾期限:

(1)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2)若要約指定了有效期,則應在該有效期內作出承諾;

(3)若要約未指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

14、承諾生效時間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與要約生效規定完全相同)

(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5、承諾期限的計算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16、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時的承諾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17、承諾超期(要約人原因)

(1)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18、承諾延誤(外部原因)

(1)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

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19、承諾的撤回

(1)承諾可以撤回;

(2)撤回時間:承諾發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諾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提示: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20、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必備條款: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

21、合同的形式:

(1)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為推定形式,只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交易習慣許可或者要約明確表明時。

22、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

(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與違約責任的根本區別):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23、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有: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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