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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二級建造師執業行為,強化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境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與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以下簡稱注冊中心)承擔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查及相關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二級注冊建造師,是指在安徽省境內通過考核認定或參加統一考試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二級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二級建造師注冊類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核準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及所聘企業對注冊申報信息及材料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承諾。
第二章 注冊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
第七條 注冊申請采用全程網上申報方式。申請人通過安徽省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系統)進行申請信息填報。
第八條 申請人通過注冊系統的個人版填寫相關信息,按注冊類型上傳所需材料;聘用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并通過企業版向注冊中心提交注冊申請。執業資格證明、身份證明、繼續教育合格證明申請人無需提供,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得。
第九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通過注冊專業繼續教育后方可申請注冊。
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所聘企業承諾函。
對于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符合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所聘企業承諾函。
第十一條 增項注冊
二級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須符合該注冊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增項注冊。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所聘企業承諾函。
第十二條 注銷注冊
二級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級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九)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十)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二級注冊建造師辦理注銷注冊手續的,應通過注冊系統提交注銷申請,其所聘企業完成確認即可。
二級注冊建造師與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注冊手續。如其中一方不配合辦理注銷手續,另一方可向注冊中心申請強制注銷。注冊中心可依據一方提交的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仲裁書、司法判決及有效證明材料等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對于無法提供以上證明材料的,注冊中心可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注冊狀態異常,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其他類型注冊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通過注冊系統先完成注銷手續再申請重新注冊。
(二)申請人所聘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注冊系統將依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服務系統所載名稱自動完成聘用企業名稱變更。
(三)申請人注冊證書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需要通過注冊系統提出申請,同時上傳相應證明材料掃描件。
第十四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資格證書所注專業對應申請以下注冊專業: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包括礦山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工程(包括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冶煉工程)。
第三章 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注冊中心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審查工作,注冊申請受理和審查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注冊中心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等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申報信息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注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應當受理。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注冊系統中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并將網上申請和附件退回申請人,申請人可通過注冊系統查詢辦理進度和結果。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三)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責任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包括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注冊中心受理后,10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審查意見。對申請延續注冊的,注冊中心受理后,5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審查意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最終核準意見,通過門戶網站發布公告。
核準日期為注冊證書簽發日期,注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十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申請人可以通過注冊系統進行查看、下載和打印。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二級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規定的繼續教育標準和要求。繼續教育作為二級建造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一條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可采取集中面授和網絡學習相結合方式,依據繼續教育大綱進行。注冊一個專業的二級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參加繼續教育不少于120學時。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每增加一個專業還應參加所增加專業6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五章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注冊證書采用電子注冊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按照安全規范要求生成的電子注冊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執業印章從《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設部建市[2007]101號)第五章(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注冊中心定期對核準通過的二級注冊建造師進行社保、學歷等數據比對,發現學歷、參保等信息不一致的,通知其企業和個人,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不能說明情況的,視為人證分離、買賣租借證書等“掛證”違規行為,由企業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對注冊人員和所聘企業依規進行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記不良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開。對被行政處罰的注冊人員,注冊機關將撤銷其注冊核準。
第二十五條 注冊機關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監察機關。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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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