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財產權體系包括:
1、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體財產權制度
2、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體財產權制度
3、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
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設立的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稱為合同之債。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在我國習慣上也稱之為“致人損害之債”。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力口,致位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債的消滅(考試重點)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1.債因履行而消滅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債因抵銷而消滅: 抵銷,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債因提存而消滅: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債因免除而消滅: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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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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