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注冊管理:概念:注冊建造師:1、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按規定注冊取得注冊職業證書和職業印章的專業技術人員2、未取得注冊職業證書的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項目負責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師擔任)
注冊申請:注冊的受理,審批,核發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核發證書后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例題:張某受聘于上海閔行區某工程施工單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東新區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考試,2007年4月在江蘇南通某項目工作期間,獲悉其建造師考試合格,并已取得資格證書。張某所在工作單位工商注冊在上海奉賢。則張某只能通過其所在單位向上海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1.初始注冊:申請條件:①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②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③達到繼續教育要求;④沒有明確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規定:①初始注冊申請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②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4.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2.延續注冊:注冊有效期滿(3年)后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3.原注冊證書;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4.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變更注冊: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2.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3.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4.工作凋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意只有變更注冊需要提交執業印章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規定申請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前提:須在同一單位內申請注冊。
不予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超過65周歲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單位破產的;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5.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6.年齡超過65周歲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8.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情形(又稱:注銷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消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1.有本規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發生的;2.依法被撤銷注冊的;3.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4.受到刑事處罰的;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執業管理:執業范圍原則性規定: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造師的執業范圍包括: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具體規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對建造師執業范圍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1.對受聘單位的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2.對崗位的規定: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21條同時指出,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注冊建造師享有的權利:1.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6.接受繼續教育;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注冊建造師傅當履行的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2.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7.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復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8.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以不同專業為標準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共14個專業的工程規模標準。
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措施:1.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2.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3.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4.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撤銷注冊: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該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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