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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重要知識點(12)
五十六、和解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率,這么理解是否正確?
不正確。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不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卻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因為和解達成的協議在本質上是對原合同的補充。
五十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于專屬管轄?
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糾紛適用于專屬管轄。但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盡管在內容上是關于不動產的糾紛,但其本質上還是合同糾紛。所以,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適用于專屬管轄。
五十八、什么是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五十九、什么是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
2.須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職權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若情況緊急時,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六十、什么是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終局判決前,為了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急需,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先予執行應當僅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急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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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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