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知識點二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2、依法限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的加班;3、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4、用人單位發生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3)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勞動合同的變更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 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 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26 條第1 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力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 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26 條第1 款第1 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者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第4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 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給因工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20 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 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 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組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講既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在6 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的40 條、第41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險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 年,且距發定退休年齡不足5 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1)勞動者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1 級至4 級傷殘的,及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2)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 級、6 級傷殘的,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 級至10 級傷殘的,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6、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 條第1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 條第1 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 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 年支付1 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 個月以上不滿1 年的,按1 年計算;不滿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 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 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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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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